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发布人:穗华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广东省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

2018年7月4日


广东省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学生军事训练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管军训、军民融合、集约高效、依法治训、理论与技能并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军训要高度重视体系建设,努力建成军地协作、高效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学科定位准确、内容与时俱进、教学手段先进的教育教学体系,专职与兼职结合、部队与学校共建的师资队伍体系,以现役部队为骨干、民兵预备役部队为支撑的承训力量体系,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的质量监测体系,形成管理运行有序、综合效益显著的学生军训新格局。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学生军训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纲施教、施训,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军事训练教育教学内容和时数。


第六条    加强军事课教材建设,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实行教材准入制度。“十三五”期间,组织建设一批军事理论课优质课程,组织编写3~5本具有广东特色的优质教材。


第七条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充实新军事理论、新装备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军事理论教学内容。针对我省毗邻港澳、直面南海的实际,突出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和海洋国土意识教育。


第八条    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指导省普通高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强化对学生军训工作的评估、督导、研究和交流。


第九条    学校年初制定本校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军事部门,共同拟制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学生军训的训练任务、实施方式和保障条件等,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必修课程,其中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中阶段学校要把军事训练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其中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


第十一条    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理论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鼓励在线军事课程开放共享。在线课程教育实施准入制度,授课时数不超过9学时。


第十二条    依托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现有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加强实弹射击、战备基础、防护救护、战术基础动作等课目训练和军事体育训练,推广轻武器射击等课目的模拟仿真训练。


第十三条    推行错峰训练,促进学生军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提升学生军训质量效果。探索建立学生军事营地育人长效机制,省每两年至少举办1届学生军事训练营。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明确承担学生军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教学科研任务,提升教学科研质量。


第十五条    依托有关院校建立学生军训协同创新基地,积极开展学生军训协同创新研究,建立学生军训教研、科研制度,多渠道开展学生军训的战略性、政策性和科学性研究,努力为学生军训提供决策支持。将学生军训有关选题纳入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统筹考虑,及时组织军地有关人员开展申报研究。加强学生军训科研成果交流、推广应用,适时创办学生军训工作学术刊物,支持学生军训专业性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提升军事教师学术研究能力。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需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军事教师,教师数量与年度招生人数按1∶500~800比例配备。高中阶段学校采取专(兼)职办法配备1~2名军事教师。各地可适当选派符合条件与要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担任军事教员。


第十七条    根据与学生军事教育有关的硕士学科点或专业方向建设情况,对有关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予以支持,切实提高军事教师学历水平。探索建立军事教师分级培训体系,推动军事理论课教学队伍常态化培训。省每年至少举办1期普通高校军事教师培训班,各市每年至少举办1期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培训班。


第十八条    完善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确保军事教师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奖励、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我省现有派遣军官的员额和实际,依托省军区、院校和基地的架构,在省军区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调整优化派遣军官布局。派遣军官要切实担负起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教师培训和学生军训组织计划、训练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队伍选配,切实选拔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军官担任派遣军官,按照职称编配比率配齐队伍,严禁随意挪用、挤占派遣军官编制员额。强化任职培训,通过选派代表参加全军派遣军官业务培训、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定期组织业务轮训,提升派遣军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拓展发展空间,改进派遣军官职务评任办法,严格落实对派遣军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单列单评的规定,确保派遣军官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承训力量


第二十二条    省内驻军和武警部队要大力支持和做好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各承训单位按规定程序、时间节点上报承训任务,严格按计划、按标准派遣承训人员,严明纪律要求,树好军队、军人形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要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纪律严明、本人自愿的要求,建设民兵预备役教官队伍,建立专门组训机构和专职教官队伍,确保训练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教育厅制定《广东省学生军训基地建设标准》,规范学生军训基地建设、训练和管理秩序。2020年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及学校分布情况,建成基本满足当地学生军训需求的学生军训基地,为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坚决杜绝学生军训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在普通高等学校试点编组民兵预备役队伍,由现役部队组织培训,选拔符合条件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赋予承训资格,由其辅助组织开展本校新生军事技能训练。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学生军训任务的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


第二十六条    高中阶段学校以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为主,探索人防教育训练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德育教育基地等通过审核后开展学生军训为辅的模式,开展学生军训技能训练。


第五章    质量监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加强对学生军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军训质量的监督检查。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系统建立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相对接的学生军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地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军事素养状况、师资与承训力量建设、经费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人武部,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要分别对本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本年度学生军训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提交学生军训工作年度报告。普通高等学校要按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生军训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制定《广东省学生军事训练评估标准》,建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督查。对在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章    组织领导